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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899号原告:高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被告:牛某,男,1981年6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王利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杨占民审 判 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