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文海与吴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海,吴少桃,黄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4589号原告:何文海,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少桃,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黄细章,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文海与被告吴少桃、第三人黄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少桃、第三人黄细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细章在(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少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吴少桃承担;3.吴少桃、黄细章于2014年3月13日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华路河滨雅居A座五层502号房抵押,何文海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吴少桃未作答辩。第三人黄细章未作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黄细章于2013年10月31日向何文海借款,何文海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黄细章欠何文海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共48400元,此后以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黄细章定于2016年2月27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给何文海。因黄细章没有履行该调解协议,何文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6)粤0606执2932号。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文海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吴少桃与黄细章于199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因本案的借款,黄细章、吴少桃提供两人共有的房屋作抵押担保,该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华路河滨雅居A座五层502号房,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02××63、14××66,2014年3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黄细章对何文海负有债务,而吴少桃与黄细章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吴少桃与黄细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故何文海请求吴少桃对黄细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黄细章、吴少桃为本案的债务提供房屋作抵押担保,何文海对抵押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少桃应对本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黄细章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原告何文海对被告吴少桃、第三人黄细章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华路河滨雅居A座五层502号房,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284元,减半收取计4642元(原告何文海已预交),由被告吴少桃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吴少桃直接迳付给原告何文海,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劳雪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