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7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闪闪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闪闪,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607号原告:胡闪闪,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0193197C,法定代表人:曾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闪闪与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闪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闪闪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