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声军与刘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声军,刘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486号原告高声军,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成义,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声军诉被告刘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声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高声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