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岩与被告刘广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岩,刘广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3241号原告:张树岩,男,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广岳。原告张树岩与被告刘广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树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0元,由张树岩负担。审 判 长 朱 闯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君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