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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与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乐昌市坪石镇顺发水电站,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行初73号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诉讼代表人:李春生,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善仁,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新塘坪。法定代表人:邓勇健,镇长。委托代理人:骆人杏。委托代理人:郭远英。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公主上路23号。法定代表人:沈河民,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军。委托代理人:彭美莲,广东百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乐昌市坪石镇顺发水电站。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新塘坪。法定代表人:林伟德,站长。第三人: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伟德,董事长。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乐昌市坪石镇顺发水电站、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以其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坪石镇罗家渡村新塘坪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智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