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恢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廖新华、谢金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新华,谢金长,赖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恢112号之二申请人廖新华,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谢金长,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赖志清,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新华与被执行人谢金长、赖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21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赖志清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栋××室(房产证号为:S0×××01的房产)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