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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永锦与张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锦,张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139号原告:葛永锦,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素忠,男,1964年8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葛永锦与张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葛永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葛永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永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葛永锦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