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新文与巫启奇、廖梦云、苏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文,巫启奇,廖梦云,苏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853号原告:陈新文,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巫启奇,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梦云,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月兰,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陈新文与被告巫启奇、廖梦云、苏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新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新文以与巫启奇、廖梦云、苏月兰私下协商并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陈新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75元,由陈新文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阙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