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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春会与包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会,包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157号原告:刘春会,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包玉祥,男,30岁,蒙古族,农民。刘春会与包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春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会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春会负担。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