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春会与包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会,包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157号原告:刘春会,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包玉祥,男,30岁,蒙古族,农民。刘春会与包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春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会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春会负担。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