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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与孙兵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孙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0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鲁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姿邑,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东营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与被告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谈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