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洪章等与漆中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漆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2111号原告:唐华璋,男,汉族。原告:唐玉桂,女,汉族。原告:唐洪章,男,汉族。原告:唐会春,女,汉族。原告:唐会珍,女,汉族。原告:唐华政,男,汉族。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漆中伟,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栋*单元***楼。负责人:吴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梦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诉被告漆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湘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华、漆中伟、平安财险湘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梦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漆中伟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亲属唐文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92890元;2、要求平安财险湘潭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日凌晨,漆中伟驾驶自有的湘AD18**小型轿车沿国道319由东往西行驶,4时46分许,漆中伟所驾车辆行驶至国道319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中学1355KM+400M处恰遇已横过公路的唐文章,漆中伟驾驶车辆未及时发现行人,在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所驾车辆的右前部与唐文章相撞,造成唐文章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为漆中伟负全部责任、唐文章无责任。湘AD18**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湘潭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协议,但漆中伟未按协议履行。受害人亲属向法院起诉。漆中伟辩称:漆中伟愿意依法赔偿,漆中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过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代替漆中伟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平安财险湘潭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诉求过高,应依法核减。平安财险湘潭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2017年8月2日凌晨,漆中伟驾驶自有的湘AD18**小型轿车沿国道319由东往西行驶,4时46分许,漆中伟所驾车辆行驶至国道319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中学1355KM+400M处恰遇已横过公路的唐文章,漆中伟驾驶车辆未及时发现行人,在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所驾车辆的右前部与唐文章相撞,造成唐文章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漆中伟负全部责任、唐文章无责任。(2)湘AD18**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湘潭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的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3)唐文章,1954年1月27日生,农业家庭户口。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其哥唐华璋、其弟唐华政、唐洪章、其姐妹唐玉桂、唐会春、唐会珍为受害人亲属。2016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30元。职工年平均工资6016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唐文章的死亡损失如下:死亡伤残项下:(1)丧葬费:30080元(按湖南省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2)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酌定8000元;(3)死亡赔偿金:11930元/年×17年为202810元;(4)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损失共计29089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亲属因交通事故致唐文章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二关于赔偿分配问题。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鼎城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受害人亲属要求赔偿唐文章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平安财险湘潭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亲属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由漆中伟向受害人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平安财险湘潭公司应在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代替漆中伟向受害人亲属赔偿。二、关于赔偿,受害人亲属的上述损失290890元,由平安财险湘潭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死亡伤残项下赔偿11000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180890元,由平安财险湘潭公司在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合计由平安财险湘潭公司赔偿2908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9089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赔偿290890元。上述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2847元,由唐华璋、唐玉桂、唐洪章、唐会春、唐会珍、唐华政负担30元,由漆中伟负担28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鸿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