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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翟淑玲、翟淑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淑玲,翟淑云,翟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551号申请人:翟淑玲,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申请人:翟淑云,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申请人:翟华,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翟淑玲、翟淑云与被告翟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翟淑玲、翟淑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淑玲、翟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计2,675.00元,保全费1,870.00元,共计4,545.00元,由原告翟淑玲、翟淑云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维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