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福彬与张凤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彬,张凤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彬,男。被执行人:张凤岩,男。李福彬申请执行张凤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凤岩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李福彬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凤岩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福彬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114000元未受偿;二、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川3434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