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世坤与宁广兴、高龙爱、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坤,宁广兴,高龙爱,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撤1号原告:徐世坤,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广兴,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龙爱,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爱,总经理。原告徐世坤诉被告宁广兴、高龙爱、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铁& # xB;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人民陪审员 迟 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