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关一明与塔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一明,塔长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180号之二原告:关一明,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塔长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一明与被告塔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关一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一明与塔长顺达成和解,关一明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0元,由原告关一明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令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