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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关一明与塔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一明,塔长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180号之二原告:关一明,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塔长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一明与被告塔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关一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一明与塔长顺达成和解,关一明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0元,由原告关一明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令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