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卢桂红与赵俊晓、王一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红,赵俊晓,王一卜,杨永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217号原告:卢桂红,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赵俊晓,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区。被告:王一卜,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登封市区。被告:杨永和,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住登封市区。原告卢桂红与被告赵俊晓、王一卜、杨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桂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