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琴琴、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琴琴,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财保11号申请人:潘琴琴,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帮超,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7栋2B23。法定代表人:陈新亚。第三人: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钟祥市西环二路创业园D区8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李仕东。申请人潘琴琴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大型汽车、粤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第三人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鄂H×××××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申请人潘琴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琴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大型汽车、粤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二、查封第三人钟祥市鸿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H×××××重型半挂牵引车。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潘琴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一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