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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翊杰、李诚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翊杰,李诚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吴翊杰,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诚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吴翊杰与被执行人李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28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翊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诚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按月利率1.8%计算的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李诚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船舶和工商等登记信息,除被另案查封的李诚智名下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李诚智名下房屋正在处置。现吴翊杰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屋拍卖成交参与分配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兴生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