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郑州宝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新,郑州宝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621号原告:刘玉新,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坦,男,系夫妻关系。被告:郑州宝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11幢17层1708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原告刘玉新与被告郑州宝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玉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新负担。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