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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俊河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河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36号罪犯张俊河,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上杭县。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河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俊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675分,共兑换二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5000元。另查明,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俊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张俊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