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海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燕,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6年7月被绵阳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3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4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4日凌晨46分许,被告人刘海燕在江油市三合镇诗城路东段蟠龙小区楼梯口处,采用扭锁和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高路捷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被告人刘海燕于同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两轮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天网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货凭证、鉴定聘请书、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7]19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汪某伟的证言,被害人敬某某的陈述,刘海燕的供述和讯问视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海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海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