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建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建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441号原告:王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魁,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建涛,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王伟与刘建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诉讼期间,王伟申请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