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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建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建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441号原告:王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魁,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建涛,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王伟与刘建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诉讼期间,王伟申请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