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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璐与李平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璐,李平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422号原告:XX璐,男,200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陈晓建(原告之父),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永,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伟,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璐与被告李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XX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XX璐负担。审 判 长  范辛亚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