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璐与李平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璐,李平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422号原告:XX璐,男,200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陈晓建(原告之父),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永,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伟,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璐与被告李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XX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XX璐负担。审 判 长 范辛亚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