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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4民初601号原告:赵某,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第九管理区工人。被告:王某,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第三管理区工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王某离婚。2、婚姻存续期间财产:12013年5月购买星澳牧场澳牛10头,总价值130000元,家用电器包括电视、冰柜、洗衣机、沙发、热水器等价值6.500元,综上所诉财产我要澳牛5头,购买家电费用3.250元整(洗衣机800元,冰柜1400元,电脑3000元,沙发13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某辩称,王某在与赵某一起生活近六年的时间里,赵某不承担家庭责任,对王某的父母不管不问,脾气暴躁,打骂王某女儿,王某在2015年腰部受伤不能工作后,赵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10头奶牛,奶牛都是王某父母的;电脑是婚前王某自己花7000元买的,洗衣机是王某在2017年7月花680元买的,冰柜是王某在2017年7月左右花1300元买的,沙发是王某今年花1300元买的;再有2015年赵某有病报销的7700元左右,现金在赵某手里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夫妻存续期间,因双方不能很好沟通,未建立起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成年母奶牛十头,洗衣机用款680元、冰柜用款1300元、沙发用款1300元。本院认为,赵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双方均系再婚。赵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赵某主张分割10头奶牛中5头,王某主张10头奶牛是王某父母的。对此,赵某当庭举出赵某分别与王某父亲王永令和饲养奶牛刘某的通话录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于2017年9月8日与王永令的电话有以下内容:赵某:“我心思跟你说个事,就是那个咱们一起在刘叔(指刘某)名下买的二十个牛,当时不是有我妈(指王某母亲)你们五个、有我妈和我姨五个、还有我们两口子十个牛吗,是不是?”王永令:“啊,怎么的?”赵某:“就是不用跟上边分,牛钱一打钱时候,不也是我刘叔的名取钱吗,取完钱他不是给咱们分吗,我刘叔再给咱们分那二十头,给你们五个、给我妈五个的钱,再给我们两口子十个的钱,不是那么给吗,回回。”王永令:“答应分了,能不能分还不知道呢,我尽量和他们说说,能尽量给办了,让他给办了”。赵某与刘某于2017年9月13日通话内容:赵某:“我心思问问你,今年我们两口子十个牛的牛股分红的钱给没给呢,给了吗?”刘某:“就是那个今年每头牛给多少钱呗。”赵某:“就是我们两口子十个牛给了多少钱,给了吗?”刘某:“给了。都给王某了啊,啊。”“完了,建户的时候吧,他爸他妈和我说了,你的可以建在你的名下,赶明个我找找农场啊。”赵某:“我们两口子的变我们的名呗。”刘某:“行。”“别着急,我给你办,需要的时候给你办过来啊。”赵某:“就是,办过来,我妈那个我老婆婆的五头牛,是他们的名我们两口子那十个牛我们的名,完了,我娘家妈的五个牛她的名,不都省着以后啰嗦吗。是吧?”刘某:“行,分开,分开,谁的就变谁的名下,行。”王某对赵某的上述两份证据质证意见有异议,认为证明不了赵某与王某有十头牛。王某为反驳赵某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是王永令与刘某在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澳牛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内容有:甲方:刘某,乙方:王永令,转包数量:20头,转包标准:每头牛6000元,转包金额总计:120000元。对于赵某提供的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认证,因为,赵某在与王永令的通话中,几次明确说明赵某与王某有十头奶牛,但是,王永令并没有表示否认,如果赵某的主张不是事实的话,当赵某向王永令表示要分出赵某与王某十牛头,王永令应该马上明确表示否认,因为十头奶牛不是个小数目,特别是作为儿媳明目张胆的想要自己数额不菲的财产时,王永令应该会明确否认,可王永令没有这样做,说明赵某主张的事实是存在的。而且,证人刘某与赵某的通话内容里,刘某的表述也和王永令是一致的,更能证明赵某的主张是事实。对于王某提出的王永令与刘某签订的《澳牛转让协议书》,以推翻赵某的主张,其《澳牛转让协议书》的证明效力应予否认。因为,虽然《澳牛转让协议书》中二十头奶牛均在王永令的名下,但是,王某已明确表示这二十头中有赵某母亲和赵某姨的五头奶牛。同理,既然在王永令名下的二十头奶牛里能有赵某母亲和其姨的五头奶牛,就不能否认里面有赵某与王某的十头奶牛,所以,王某举出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否认。对于赵某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中,王某认可在2017年购买的洗衣机用款680元、冰柜用款1300元、沙发用款1300元,合计3280元,赵某应分得上述财产折价款1640元。对于赵某主张的电脑,因王某主张系婚前购买的,赵某无证据证实是共同财产,对于赵某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洗衣机800元、冰柜1.400元,因王某对赵某主张的价格不认可,赵某亦无证据证实,本院只确认王某认可的价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赵某与王永令、刘某的电话录音及王永令与刘某签订的《澳牛转让协议书》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正,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赵某主张离婚,王某同意离婚,故本院对赵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奶牛十头,赵某、王某各应分得五头;洗衣机、冰柜、沙发合计价款3280元,财产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财产折价款1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六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赵某与王某离婚;二、共同财产:奶牛十头,赵某、王某各分得五头;洗衣机一台、冰柜一台、沙发一套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赵某上述财产折价款1640元;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