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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义与被告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义,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021号原告:张风义,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礼,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烟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蒲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68***1286。法定代表人:陈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风义与被告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风义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朝平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风义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