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义与被告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义,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021号原告:张风义,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礼,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烟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蒲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68***1286。法定代表人:陈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风义与被告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风义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莱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朝平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风义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开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