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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付美英与罗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美英,罗浩,罗惠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付美英,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家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罗浩,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罗惠羚(系被告罗浩之妻),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浩、罗惠羚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浩、罗惠羚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849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兔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