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永昌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昌,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294号原告陈永昌,男,汉族,1981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月,系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化路8号。负责人耿鹏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野,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昌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昌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