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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新疆鸿鑫泰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鸿鑫泰和典当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301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泰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付晓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付朋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锋,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新疆鸿鑫泰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陈锋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陈锋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金粮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陈锋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3189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55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