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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勤勤与成都商报社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勤勤,成都商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8030号原告:蒋勤勤,女,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晔,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勤勤(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成都商报社(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禹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朝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赵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置顶位置,其所有或运营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谈资”首页置顶位置,新浪首页置顶位置、搜狐首页置顶位置、网易首页置顶位置、凤凰网首页置顶位置、腾讯网首页置顶位置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1700元、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大陆知名演员。2017年7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主办的名称为“谈资网”的网站和其官方APP软件中于2017年7月6日发布题为“吴x被蒋勤勤三了的前半生,比马xx演的还要带感多了”的文章。前述文章标题中含有“吴x被蒋勤勤三了的……”的不实、侮辱性内容,直指蒋勤勤为第三者;在文章正文中含有诸多“戏外她却被蒋勤勤横刀夺爱”、“其实同样被蒋勤勤插足过婚姻的,还有xx……结果闺蜜坐上了老公的大腿,让xx崩溃不已。还没看到女儿结婚,欢欢就自杀了”等不时、侮辱性内容。上述内容完全属无中生有的诽谤,诽谤原告不仅插足他人的感情,还插足他人的婚姻,并暗指此事与他人的自杀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原告受到重大误解,原告因此受到了猛烈的舆论攻击,原告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一、被告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并不存在诽谤的情形,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涉案文章内容表述基于多年来媒体的报道,属于转述,并非对原告的诽谤,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报道及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文章影响力小,并且其表述并未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被告早已删除涉案文章,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三、其他网站转载的涉案文章不应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谈资网(网址:www.itanzi.com;www.itanzi.com.cn;www.itanzi.cn)的主办单位。谈资网首页为谈资APP的下载页面。2017年7月6日,被告在谈资网及谈资APP上发布文章,标题为《吴x被蒋勤勤三了的前半生,比马xx演的还要带感多了》(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的文章,该文章标注为谈资原创。文章内容如下:根据亦x小说改编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终于播了。光是看演员阵容就挺期待了,马xx、靳x、袁x、雷xx,全都是演技在线的戏骨,还有友情客串的陈xx更不必说。马xx演的xx,本来是个傻白甜式的家庭主妇,衣食无忧,夫贤子孝,还有一个特别贴心的闺蜜。结果突然遭遇老公雷xx出轨,还要跟她离婚,一下子天崩地裂。演小三的,是隐退了好多年的大青衣吴x。电视剧才演了两集,两个女人之间的火花已经噼里啪啦了。尤其是吴x诠释的小三,并不是俗烂的妖艳贱货,而是一个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独立女性。她可以对着雷xx说,“无论你离婚不离婚,不会影响我爱你。”对比只会发嗲撒娇的马xx,瞬间就理解了为什么雷xx坚持要离婚。有意思的是,三个女主角在戏外也都遭遇过男人出轨。马xx跟袁x算是成功捍卫了婚姻,只有吴x最惨。虽然戏里她是一个高段位的复合型小三,戏外她却被蒋勤勤横刀夺爱,还狠狠将了一军。吴越x生书香门第,身上自带一种温婉清淡的古典气质,在徐帆x啦伍xx啦这样一群浓墨重彩的花旦中间尤其与众不同。上戏毕业后,她第一次拍戏就顺利成为《和平年代》这种军旅大戏的女主角,跟张xx演对手戏,她演的闻x真是灵啊,有书卷气又活泼俏皮。1999年,她跟郭x演了第一版《恋爱的犀牛》,作为初代明x,留着短发穿着运动装的吴x与后来的明x都很不同。孟xx形容她是“清新而带有神经质”。吴x很快就成了当时很受欢迎的小花,而陈xx还只是一个籍籍无名的话剧演员。2000年,陈xx筹拍了一部小成本影片《菊花茶》,剧本是他自己写的,找了吴x来当女主演。据说陈xx在剧组对吴x是呵护备至,让吴x也很感动,两个人自然而然谈起了恋爱。这段恋爱,吴x一直很低调。曾经有杂志侧面问到她跟陈xx的感情,吴x很小心地维护对方:“你知道就行了,我不爱在很多人面前讲这个,我和男朋友感情很好,他也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演员。”而陈xx在最初默认绯闻时也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如果说女人是男人的学校的话,那么吴x是我的好学校,在她那里我学到很多。”陈xx是北方人,吴x是上海姑娘。本来她是个就连土豆都要四块切开生活过得非常精细的人,跟陈xx在一起后很是迁就对方,她只身来到北京买了房子跟陈xx过起了小日子。还有爆料说,当年陈xx跟吴x去三亚游玩,结果全程都是吴x在买单。《结婚十年》对陈xx来说是一部很关键的作品。陈xx自己说,他当初其实并不想接这种家长里短的戏,还是吴x看了剧本之后劝他接下的。结果后来拿下了飞天奖优秀男演员,陈xx在获奖感言里还特别动情地说:“感谢我的天使。”后来的《乔家大院》也是吴x牵线让陈xx出演的,结果也是因为这部戏,陈建斌认识了蒋勤勤。“突然有一天,吴x回到家里,发现陈xx把所有的他的东西都拿走了。吴x这才发现出事了。”后来吴x是看新闻才知道陈xx跟蒋勤勤在一起了。陈xx从没给过吴x任何一句解释,这段恋爱就结束了。吴x没有追问,默默就把这种痛苦吞了,从来没在公开场合抨击过陈xx或者蒋勤勤。倒是狗仔大王卓x都看不下去了,后来他还爆了一个陈xx的料:“我觉得有些明星也挺贱的。比如有个男明星跟一起拍戏的女明星搞对象时,我写了一个报道。他后来打电话给我说,怕你这个报道会伤害我前女友(也是演员),我说你本末倒置了吧,伤害前女友的是你呀,是你跟人家谈恋爱呀,他就啪地挂断电话了。”其实同样被蒋勤勤插足过婚姻的,还有欢x。她的前半生比吴越更像小说,21岁就早早嫁给了导演张xx。“从小我就认为20岁就应该要结婚,因为这样等小孩20岁的时候,自己也才40岁!”结果闺蜜坐上了老公的大腿,让xx崩溃不已。还没看到女儿结婚,欢欢就自杀了。两次离婚之后,她终究还是过不去当初那个坎儿。吴x比欢x坚强,也比欢x更独立。一直到蒋勤勤跟陈xx都结了婚生了娃,吴x才公开跟媒体谈起那段往事:“当我认清了,知道一个答案以后,其实我没有什么遗憾。因为我相信最重要的就是一个人的智慧和力量,让你有力量去面对和化解幸福和痛苦。”分手后,她一直只身一人,但生活过得丰富多彩。该拍戏的时候拍戏,该阅读的时候阅读,该旅行的时候旅行,微博里的生活看起来总是那么恬淡宁静。看看现在这个气场温柔而又坚定的吴x,真觉得她才更像亦x原著里写的子君。谁都很难保证生活一直一帆风顺。前半生突然被别人一笔勾销,还有勇气重新来过,才是对生活最漂亮的回敬呐。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文章进行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7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删除了上述文章及链接。原告向本院提交(2017)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6280号、116286号公证书、(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92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发布了涉案文章并被广泛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提交涉案文章评论统计,证明被告发布的文章引发大量关注,引起不明真相的网友指责辱骂原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提交搜狐网、凤凰网的入驻授权书、成都蓝海传媒公司工商登记,证明被告及关联公司积极发布文章,具有主观恶意;提交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公证费及律师费支出。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提交百度搜索结果、转载文章打印件及转载文章一览表,证明被告的侵权文章被转载传播范围非常广泛,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被告向本院提交(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840号、3684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被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不认可其他证明目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原创发布的涉案文章标题为《吴x被蒋勤勤三了的前半生,比马xx演的还要带感多了》,该文章标题用词极易使受众理解为原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带有明显的贬义。此外在文章中,“其实同样被蒋勤勤插足过婚姻的,还有欢x。”、“结果闺蜜坐上了老公的大腿,让欢x崩溃不已。还没看到女儿结婚,欢x就自杀了。”等内容亦带有明显的贬低色彩,并暗含原告导致他人自杀之意。被告称涉案文章中的内容表述是基于多年来媒体的报道。对于涉案文章中的内容,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新闻机构对于新闻报道,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被告作为专业的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对发布的文章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中对于原告的相关评价建立在未经核实的信息基础上,并且带有明显的指责和贬低之意。原告作为大陆知名演员,具有相应的社会知名度,其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其自身的商业价值。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本院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必然导致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精神痛苦,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院结合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等酌予支持十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实施必要的维权措施,应当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并为此提交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主办的谈资网(网址:www.itanzi.com;www.itanzi.com.cn;www.itanzi.cn)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对侵犯原告蒋勤勤名誉权一事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登载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成都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蒋勤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三、被告成都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蒋勤勤支付公证费一千七百元、律师费三万元。四、驳回原告蒋勤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