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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李静、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外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1000001121。法定代表人余晓虹,执行董事。李静与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静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支付权利人李静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已停产停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生品、低值易耗品等财产若干(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浙0881执2106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且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成功处置了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被查封的上述财产,2017年9月21日,江山德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K6L1T)以381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被执行人江山市源口砖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正在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郑良刚审 判 员 毛 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新伟书 记 员 吴馨宇书 记 员 周雨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