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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永兴、汤永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6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X,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君,被告人XXX、XXX,辩护人史润友、杜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底,被告人XXX等人经合谋,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放置2台电脑用于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聚集赌徒进行赌博活动。XXX等人约定从总投注额中抽取一定比例好处费,并雇佣被告人XXX为客人网上操作,高某某打扫卫生等。2017年6月11日零时许,公安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XXX、XXX等8人,缴获用于网上“百家乐”赌博的电脑2台、账本2本及当日营业款人民币9000元等。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现场取证,XXX等人被查获时使用的赌博账号(xz9902)内资金投注总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案发当日,XXX、XXX在现场接受民警询问时即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唐某某、罗某某、金某、黄某某、徐某、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光盘、照片,相关的投注流水明细、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XXX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控辩双方关于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对XXX、XXX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XXX、X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