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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三电冷机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合四方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电冷机有限公司,陕西天合四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35号申请人:上海三电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苗桥路455弄10号。法定代表人:POONTAITUENPATRICK。委托代理人: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天合四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6号文化创意园SOHO空间第1幢1单元1层10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安杰,职务不详。申请人上海三电冷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合四方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做出(2017)陕0113民初110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38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向银行送达(2017)陕0113民初1100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已协助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该行的银行账户,但因该账户余额不足,仅冻结了部分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1100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杨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雪艳打印:相丽华校对:贾雪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