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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房产服务所与陈杰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房产服务所,陈杰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883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房产服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林,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房产服务所诉被告陈杰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0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的租金1117.4元及违约金335.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4月28日,原告将涉案房屋移交给佛山禅城区南庄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4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37号夹层之20(储物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用面积共计7.4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该房屋每月租金74元,被告支付租金以一年为期,以先交租金后使用为原则,被告应在每年开始的第一个月的5号内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日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被告拖欠租金10天以上的,则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即开始拖欠原告租金,截止至2017年4月3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117.4元。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37号(原南海市南庄镇放路茶楼43号A座),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属原告所有。2008年4月28日,原告将涉案的租赁物移交给佛山禅城区南庄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4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37号夹层之20(储物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用面积共计7.4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该房屋每月租金74元,被告支付租金以一年为期,以先交租金后使用为原则,被告应在每年开始的第一个月的5号内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日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被告拖欠租金10天以上的,则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还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保证金3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保证金3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即开始欠原告租金,至2017年4月3日,被告共欠租金1117.4元。原告于2016年4月底5月初收回了租赁物。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标的物合法,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遵守。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所欠租金1117.4元,应减去保证金300元,为817.4元。违约金,合同有约定按日租金三倍计,原告只请求335.22元,是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尊重。对于解除合同。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原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也收回了租赁物,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房产服务所支付租金817.4元元及其违约金335.2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