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张桂芹、董自广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芹,董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芹,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董自广,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芹与被执行人董子广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