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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成云与王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云,王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636号原告:郭成云,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旅顺口区九三路。被告:王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云诉被告王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方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