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成云与王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云,王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636号原告:郭成云,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旅顺口区九三路。被告:王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云诉被告王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方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