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安绒与被告高喜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绒,高喜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848号原告安绒。被告高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绒与被告高喜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绒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