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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安绒与被告高喜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绒,高喜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848号原告安绒。被告高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绒与被告高喜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绒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