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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罗昌红、吴桂明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红,吴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罗昌红,男,壮族,1960年8月15日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桂明,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昌红与被执行人吴桂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5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391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拆除建在罗昌红、吴桂明共同管理使用的通道上的建筑物,并恢复通道原状长7.23米,宽2.47米。(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吴桂明于2017年8月23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5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人民陪审员  潘刚华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联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