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爱华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43号郑爱华:你因苟海中控诉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刑终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以[2008]322号鉴定书违法、违章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二审法院判赔不当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申请对苟海中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你致苟海中头部受伤有相关医院病历及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正确。你提供的文件不能证实司鉴[2008]322号鉴定书存在违法、违章鉴定情况,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的鉴定结论。你认为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抄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