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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立荣申请执行李洪江、张淑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荣,李洪江,张淑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马立荣。被执行人李洪江。被执行人张淑英。被执行人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