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汪启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汪启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723号原告: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以峰,总经理。被告:汪启荣,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原告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启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安徽大宇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崇椿人民陪审员 薛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