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永锦、贺全军与陈启丰、XX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锦,贺全军,陈启丰,XX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1696号原告:王永锦,男,个体工商户。原告:贺全军,男,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启丰,女。被告:XX岐,男。原告王永锦、贺全军与被告陈启丰、XX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永锦、贺全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锦、贺全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锦、贺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永锦、贺全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