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9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巨鹿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局长沙车站派出所抓获被临时羁押,同年8月2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瑶、被告人陈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阳从朋友高某家东南角的墙头爬上南屋房顶,并从旁边的梯子进入院内,陈阳进入北屋后,趁被害人高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边正充电的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盗走。大约凌晨3点左右,陈阳回到家后,用��某的手机打开了高某的支付宝,修改了支付宝的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并用其支付宝贷取了11000元贷款后分四次将9200元转到了自己名下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内,通过自动柜员机从该卡内取出9100元现金用于偿还借款和日常消费。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6S手机价值4816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高某共计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阳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陈阳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开户登记表查询结果单、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赔偿协议及领取证明、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保存证据清单、物证被盗手机及陈阳银行卡的照片、被告人陈阳对被害人高某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巨鹿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016元,属数额较大,且系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崔会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贠彦强书 记 员 李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