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牙库甫·卡地尔、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盗窃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库甫·卡地尔,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060号移送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牙库甫·卡地尔,男,1994年3月8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女,1993年10月7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牙库甫.卡地尔、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500元,其中牙库甫.卡地尔罚金2000元、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罚金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情况。2、2017年7月份至10月份,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既无房产、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对被执行人牙库甫.卡地尔、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牙库甫.卡地尔、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伊木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