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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石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石顺商贸有限公司,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531号申请人攀枝花市石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张亚存,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强,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盐边县安监局的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577,73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