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久英与陈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英,陈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76号原告:陈久英,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陈凤玉,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英诉被告陈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久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陈久英已预交)由原告陈久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兴熠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人民陪审员 谷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