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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久英与陈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英,陈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76号原告:陈久英,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陈凤玉,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久英诉被告陈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久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陈久英已预交)由原告陈久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兴熠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人民陪审员  谷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