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博莱特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博莱特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4520号原告:嘉兴市博莱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3473992L。法定代表人:金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贇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0806U。法定代表人:南胜攀。原告嘉兴市博莱特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9869.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11.68元(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贇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日,原告作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作为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采购A1级纸,颜色为纸样,商标为博莱特,门幅为配完3800MM,单价(元/T)含运费随行就市,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为乙方提前五天预报;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为以甲方提供的A1级纸质量执行指标为准;交货地点为乙方仓库(乙方自行提货的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货到乙方仓库验收合格入库,收货回单由乙方采购部或仓库相关负责人签字有效,如遇质量异议,乙方连续上机使用不得超过600米并应以书面形式三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应协商解决;结算方法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为每月7号前付清上上月所有货款;数量、门幅、克重以双方确认订单为准;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货(其中最后一笔交货时间是2017年4月11日),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为此,2017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往来款对账单一份,载明:致: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应定期核对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内容出处我公司财务账簿记录,请核对,若无误请在结论一处盖章,若有误请在结论二处说明填写后盖章,谢谢合作!一、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2017年6月30日,贵公司欠99869.25元;二、其他事项:双方业务往来合同履行地为海盐沈荡工业园;本对账单一式两份,双方盖章后各执一份。原告在上述往来对账单上面落款处加盖财务专用章,被告在上述往来对账单下面的结论一处一栏(也就是以上内容正确无误一栏)加盖公章。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接受原告出卖的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拖欠不付,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9869.25元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与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市博莱特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9869.25元,赔偿利息损失1011.68元(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9元,由被告浙江正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