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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9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2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