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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苏秋玲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秋玲,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1004号原告苏秋玲,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颖秀路***号*单元***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兆村,区长。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秋玲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原告苏秋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秋玲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秋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启胜人民陪审员  郑晓妮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