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质明与罗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质明,罗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渝0111执3654号申请执行人:李质明,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罗光平,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质明与被执行人罗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光平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质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罗光平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光平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股票、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罗光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本院在(2017)渝0111执2416号执��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光平所有的房屋,统一进行处置后,本案再受偿。本院在(2017)渝0111执3729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光平的工资存款进行冻结,现不具备扣划条件。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36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来自